华坪个人商标转让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丽江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9 08:35:19
一个好的品牌可以帮助企业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甚至可以决定企业的长远发展。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高端名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因此,企业在选择商标名称时,不仅要考虑名称悦耳、易记、易宣传等影响传播力的因素,还要考虑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相似性等专业问题,从而顺利通过商标局的审查,提高丽江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官方网站获得一些数据结果,但由于缺乏商标知识,即使点击逐一查看,也无法得到准确的结论。但是,了解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是相同的还是相似的非常重要,这将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避免时间和的双重损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应用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必然环节。在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分为45大类和部分小类。
企业和个人需要尽可能仔细、准确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如果申请类别错误,不仅不能起到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利益的作用,而且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容易造成商标的相似性,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商标申请被驳回后,其原因之一是商标注册申请缺乏意义,与原商标构成相似。除判断表达方式本身是否相似、商品和服务是否相似、商标是否进入初审公告期外,被他人引用并对原商标提出异议的,商务评审将综合考虑被驳回或被驳回商标的受欢迎程度。
商标使用的证据。企业从一开始就要充分重视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必要时,可以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商标取得了不同于以往商标的显著性。虽然造成商标注册不成功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申请人的主观原因和商标申请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原因,如查询盲期、商标复审的主观性等。企业或个人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申请被驳回或反对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申请完全失败,而随后的反驳也非常重要,重审要及时。
以商业盈余为意图,未经丽江商标注册人答应,私行或成心运用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在冒充产品上,让消费者认同是同一产品品的行动叫冒充注册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在法律上主要有三种行动: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答应,在同一产品或效劳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一样的产品或效劳;
2、明知是冒充产品还进行出售;
3、仿制、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出售仿制、私行制作别人商标标识。
这几种行动都是以商业盈余为意图,剽窃别人的注册商标效果。冒充注册商标违法了《商标法》和《刑法》,那么它即是违法行动,就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罪,不只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对商标所有人赔偿损失。
人在市场,一心经营还不够,不经意时也可能会收到一纸诉状。当被诉商标侵权时,如何界定是否侵权?企业又该做些什么?截至2017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2784.2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1492万件,仅2017年丽江商标注册申请量就达到574.8万件。我国每万户市场主体的平均有效商标拥有量为1520件,商标注册证不仅是企业经营的品牌,其所具有的商标专用权更应得到有力保护,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现的疑似侵权行为应得到重视并采取最合适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如何应对侵权诉讼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作为被告收到法院发的诉状及相关材料后选择了不作为的方式应对被诉。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行为具有公权力特征,即使被告不应诉也仍会依照《民事诉讼法》中缺席审判的原则作出与之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判决,其判决具有公信执行力。来自法院的文件与消息绝不是不理就能解决的。
所以,当事人应与法院取得联系,按照应诉通知准备相关文件,积极应诉是解决诉讼应踏出的第一步。诉讼往往被认为是解决争议的最后途径,但实务中原告选择诉讼方式可能不仅是一案之纠纷,面对诉讼纠纷,可以选择遵从法院安排通过审判后的判决执行,当然,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解决方案。
如与原告取得沟通达成调解,在法院同意下撤销诉讼,减少自身诉累,或经法院途径签署调解书,不仅可相应减轻责任还可具有公信力。如通过诉讼的介入与对方促成了更为积极的商业合作机会,那也不失为一种收获。
新华网9月2日电为加强商标管理,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商标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事物申请丽江商标注册。与现行商标法的规定相比,草案增加了“语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草案,凡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根据草案,下列八类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军旗、军徽、勋章,以及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和所在地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和图形;
(2)外国的名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与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徽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或保证的官方标志或检验标志相同或相似,但经授权的除外;
(5)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6)具有民族或种族歧视性质的;
(7)具有欺骗性,容易在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上误导公众的;
(8)它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对外公开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属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名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此外,草案还规定,下列三类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只注册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只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征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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