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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区集体专利的详细流程

作者:丽江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02 08:54:12

关于丽江商标注册方面,可能商标注册多少钱?这个问题是最受人关注的,那么对于市场中的注册商标又是一个怎样的情况的?据了解目前市场上注册一个商标,有的要1800,有的要2000,也有只要1300的,那么商标注册到底要多少钱一个呢?

对于上面的问题,我暂时先不告诉大家最终结果,大家可以先看看这些内容,相信看过之后就会对“商标注册多少钱”这样类似的问题就有了答案。一般商标费用包含规费+代理费用,规费是给国家局的,代理费用这块是给代理公司的,具体的代理费需要看代理公司的规模,各个代理公司的代理费用不一样,需要客户自己把握,货比三家,选择一个注册师经验足,专业知识强的公司,不仅有利于商标的成功率,更可以节约成本费用。

就目前来说,其实商标注册下来,要多少钱,还真不好说,因为这个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官费,这个是必须的,由商标局来收取,目前是一个商标800元,所有的申请者都要交这个费用。另一个是代理费,如果请代理的话,是要费用的,毕竟代理要花很多工夫在这个商标上。当然自己申请的话,就不用这个代理费了,但是在成本问题上可能会有一些问题,毕竟专业的人解决这样的问题会更好一点。

还有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就是上面给大家分析的费用都是默认小类的,其实也就是说商标注册费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说到底商标注册多少钱是根据你所选用的商标综合分析评估得出的价格。所以在这里建议大家在进行商标注册时尽可能的选择代理商标注册,可能帮助大家解决一些不必要的问题。

丽江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并不是一个标志本身固有的特性,而是和标志本身、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感知都相关的一个概念。商标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区别性”或“识别性”。

通俗地说,就是某一个标志具有的,当其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之后,可以让消费者将这一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的特性。从上述描述中,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并不是一个标志本身固有的特性,而是和标志本身、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感知都相关的一个概念。

一个标志的显著性,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可以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来自该标志本身,通常称之为“固有显著性”或者“内在显著性”。“内在显著性”是指标志本身的构成要素较为独特,或者是其构成要素并不独特,但与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显得较为独特而带来的显著性。如“康佳”、“搜狐”、“舒肤佳”、“飘柔”、“苹果”电脑。第二,来自公众的感知。

通常称之为“外在显著性”或者“取得显著性”。是指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经过持续多年的使用,得到公众的认同,从而获得的显著性,又被称为“第二含义”。比如用丁牙膏的“两面针”标志。商标的显著性是可能丧失的。一个本来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也可以因使用不当而失去其显著性,即原本具有识别功能的商标不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能力,这种情况被称为显著性丧失或退化。显著性丧失的最常见情况,是一个商标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后,被公众认为是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符号。

比如“优盘”商标最初就是朗科公司在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但经过一段时间后,无论是同行经营业者还是消费者,都把“优盘”作为存储设备的通用名称使用,已经丧失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后来,“优盘”这一注册商标因不再具有显著性而被撤销。

据商标局官方发布的数据,2016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达352.6万件,再一次刷新了商标申请的历史,连续15年稳坐世界头把交椅。其次看审查量和驳回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发布的官方数据,2016年共计审查丽江商标注册申请307万件(驳回商标104.6万件);最后看驳回率根据审查协作中心数据驳回率:驳回104.6万件/审查307万件,驳回率约34%;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的主要因素1、商标相同;2、商标近似;3、被异议。

五大妙招助您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招数1:给商标取个好名先把自己关小黑屋三天三夜想一个好念好记,易于市场传播;又接地气,又有个性,也不能碰法律红线的商标名称,把脑洞尺寸开的够大再来注册商标。

招数2:做好商标近似查询提交注册申请之前,一定要找专业的商标代理人进行商标查询,以降低被驳回的风险,提高成功率,避免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当然最重要的是浪费时间。

招数3:组合商标拆分注册图文结合的商标注册时,一旦一个元素有近似,全部玩完;拆分开来注册的话,一个元素有近似,不影响其它元素注册成功;且组合的商标只能组合使用不可拆分。而拆分注册成功,任意元素可单独使用,任意搭配。

招数四:谨慎选择商标类别从防御性的角度来说,除去产品本身所属的类别外,企业可以考虑将该商标延伸注册到其他领域:

1、覆盖企业现有的业务范围;

2、囊括企业未来的业务范围;

3、延伸到易混淆的商品类别;

4、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类别。

招数五:及时驳回复审你的商标注册被驳回,不要悲观,驳回不是判你的商标死刑。还有最后一招:收到商标局驳回申请通知书15天之内,提出驳回复审,这是请求商标局再给一次商标重生的机会。

最后,商标驳回率没有传说中那么高,但35%左右的驳回率也告诉我们,商标不是递交申请就应当发证那么理所当然,获权是用权和维权的第一步。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丽江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注册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在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标权的主要特征

(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如果商标的文字、图案是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两者肯定是存在冲突的例如说你的商标文字是某书法家的作品,这时候必然会出现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31条又重复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著作权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在先权利之一。在2001年《商标法》修订前,有关在先权利的问题是在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作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一种情形加以规定的。现行《商标法》把有关在先权利的规定提升到法律的层次,较之过去是一大进步。但是,现行《商标法》中仍然没有解决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具体规定,给实务操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修订《商标法》时,应考虑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在先权利保护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实务中,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通常表现为两类案件:一类是商标确权案件,包括著作权人对于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即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案件(简称商标异议案件),著作权人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的案件(简称商标争议案件)。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在后商标将不予注册或予以撤销。

另一类是著作权人以商标注册人(或商标使用人,下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总的来说,有关在后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的问题,与一般情况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并没有本质区别,采用的都是接触加相似性的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应从下面几个层次来进行审查。

第一,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的标的是否构成作品,或者是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也就不会发生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所谓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则是指作品中能够体现作者的创作思想,具有原创性,作为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

第二,该作品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创作完成。这是对于权利在先性的要求。如果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那么不仅不能产生在先著作权,著作权本身的合法性反而成为问题。当事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应当提交在先创作完成作品的证据,在先公开发表作品的证据,在先进行版权登记的证据等。

第三,主张权利人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是指作者本人,或者以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

第四,在后商标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如果在后商标与他人独创性较强的作品完全相同,原则上可以认定在后商标是对他人在先作品的抄袭、复制。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则是指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相似到这样一种程度,除了认定为复制而不可能有其他的合理解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案件审理人员应从普通消费者的标准出发,根据个案情况加以判定。

第五,商标注册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作品,涉及到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的主观状态,接触过即为明知,接触的可能性与应知近似,但在证明标准上略低于应知。著作权人主张商标注册人有接触可能性的,应当提交有关其作品传播方式、范围的证据。鉴于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不同的主体各自独立创作完成相同或相近的作品,如果商标注册人能够证明在后商标是独立设计完成的,则不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第六,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商标注册人如主张其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应就下列情形举证证明:商标注册人与著作权人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著作权人作出过直接的、明确的许可其使用作品申请注册商标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有关许可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关于认定商标注册人是否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有的同志认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以签订书面合同或著作权人的明示授权为要件,著作权人的默示行为也可以成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这种观点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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